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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Dec 14, 2023 3:19:50 GMT -5
要特点是该程序受关于防止破产程序的第号法律管辖并要求任命一名司法管理人在债权人和银团法官的监督下执行然而管理特权属于清算人和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的监察员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作出启动破产的决定解决债务人针对债权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提出的任何上诉解决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提出的任何上诉指定清算人经持有债权金额以上的债权人同意后清算人的确认有正。 当理由更换清算人取消债务人管理其活动的权利解决任何触发 电报号码数据 导致债务人破产的管理机构成员的责任的请求司法清算人为取消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操作和付款而提起的诉讼的和解解决债务人或债权人会议针对司法清算人采取的措施提出的上诉决议司法清算人提出的终止债务人重整并启动破产程序的请求解决针对司法清算人活动报告的上诉解决针对债权人会议决定提出的上诉和宣布结束破产程序的决定。债权人参与清算程序。 原则上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和动的任何管理决策的制定。债权人在清算程序中享有以下特权批准出售债务人资产的条款和条件如有必要批准任命专业评估师或服务提供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债务人的财富并保护其资产记录清算人起草的活动报告并在必要时提出质疑和当司法清算人未提起诉讼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债务人的欺诈行为或操作。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针对债务人或其资产的所有强制执行程序均自动中止因此禁止在清算程序之外提出任何索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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